专业概况
陈世洪律师是本所的合伙人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位在刑事辩护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拥有超过二十年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基层法律服务,数年的深耕使他对群众诉求有深刻洞察,并练就了“接地气”的问题解决能力。
作为一名兼具扎实基层经验与重大疑难案件实战能力的律师,陈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刑民交叉法律事务。在民商事领域,他曾成功化解百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为金融机构清收数千万元不良资产,并代理了全国首例汽车安全气囊缺失维权案,引发国家级媒体关注。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更是战绩斐然,曾多次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罪名变更,更有将死刑判决在二审阶段成功改判为无期徒刑的卓越辩护成果。
代表性业绩
刑事辩护
死刑二审改判: 在某重大贩毒案中,通过严谨梳理证据链并“排出合理怀疑”,成功推动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
企业合规辩护: 在某企业集团实控人被控挪用资金3500万元的案件中,以“企业间正常资金拆借”为辩护切入点,使得指控金额减少3000万元,最终被告人被轻判三年半。
开创性诉讼实践: 在成都检察系统首例“诉前会议”中,担任诈骗案的第一被告人辩护人,通过有力的证据辩护,大幅削减了认定的犯罪金额,最终全案被告人均获轻判缓刑。
罪名变更成功: 在刘某抢劫案中,成功说服法院将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最终当事人被轻判6个月。
不起诉案例: 在郑某故意伤害案中,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成功为张某(票据诈骗)、王某(袭警)、左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等数十位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职务犯罪辩护: 曾为副厅级、正处级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供辩护,取得了从轻量刑的良好效果,并成功为其家庭保全了部分非涉案财产。
民商事领域
行业标杆维权: 代理全国首例汽车安全气囊缺失维权案,不仅推动了车企整改,更获得国家级媒体广泛关注,有力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助力某农村信用社清收超过5000万元的不良贷款及抵贷资产,为其成功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创造了良好条件。
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 牵头处理某大型企业的职工下岗分流争议,成功协调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与百余名职工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群体性上访风险。
人身损害赔偿: 在某股民借道商场摔伤的索赔案中,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获胜诉,并得到四川省内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法律公益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与司法机关的涉诉信访接访工作,推动“诉源治理”。
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家团成员,投身于青少年普法、校园模拟法庭、青少年维权及反校园霸凌等公益活动。
受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助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社会职务
四川省及成都市两级律师协会 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 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委员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
成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益律师
成都高新区优秀律师
职业履历
现任: 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致高律师事务所
曾任: 在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工作数年(自2000年起)
从1999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具有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003年至2007年1月担任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一级(最高)合伙人、金融、
证券法律业务部部长。
2007年2月进入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现系高级合伙人。
2004年当选四川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2005年被四川省物价局聘为法学专家。2005年、2006年作为全所代表参加四川省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比选,高分入选。
2006年当选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2006年至2011年被民进四川省委聘为民进四川省委科技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要致力于公司实务及公司重组、房地产、金融、民商及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及实践。 张宇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包括四川省文化厅等政府机构、交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 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北京、上海、深圳和省内数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功的代理了肆佰余件涉及金融、房地产、合资纠纷、 企业改制、知识产权等系列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及赞誉。同时还担任政府机构、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等数十家大中型 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一、2006年,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作为主承销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9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过程中, 作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备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2007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将其持有的四川川石克锐达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26%的国有股权在重庆市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过 程中,作为四川石油管理局的法律顾问,对其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及双方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保转让的合法、顺利完成。 三、2010年,作为某政府出资国有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其与某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支付 2800万元,但该集团公司名下的5块工业土地尚未办理过户期间,被省高院查封。就此出具解决该事件的法律意见书,并采取 非诉讼方式,已成功解决全部五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