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弃函明确表示:
“我司愿意放弃该工程所有权利,由丙公司直接和贵司办理结算并收取工程款,我公司将立即向法院撤回上述施工范围的诉讼。”同日,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甲公司将前述2栋楼的工程尾款交丙公司自行收取后,丙公司负责办理结算、验收、备案等事宜,并不再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后甲公司就除前述2栋楼外的工程已取得生效判决。

本案起因:
甲公司就前述2栋楼的工程向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74万元,在甲公司与乙公司另案生效判决中法院暂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有1000万元系前述2栋楼的工程款。
本案争议焦点:
甲公司以其代乙公司向丙公司垫付工程款为由,主张乙公司返还1074万元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